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公司安检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路**号5户。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案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9日王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500元并暂扣驾驶证,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C1驾驶证、暂扣状态)驾驶车牌号码为皖******的小型轿车从临泉县**行驶至**路**门口后停车在车上睡觉,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2mg/100ml,系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街道**路**号5户)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2张、车辆行驶轨迹和卡口照片资料共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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