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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皖L****3)行驶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东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0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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