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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8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5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京G****4)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小区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6.7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360126****,保证人李某某,电话13237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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