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现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3时8分许,王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87.9mg/100ml),驾驶“长城”牌蒙B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昆区白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光西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对被告人王某某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87.9mg/100ml,系醉酒;

4、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公安查获;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血中乙醇含量为187.9mg/100ml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文贵

2020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9484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