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周某某等人在淅川县厚坡镇前街*****吃饭并饮酒,酒后王某某驾驶着豫R*****小型汽车沿着厚坡街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厚坡镇谭海宾馆门口路段时,撞上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浙B*****小型汽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74.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甲、周某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徐立倩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