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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路**小区**栋,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3月18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轿车沿娄底城区湘阳街由西往东行驶至金谷路交叉路口地段右转弯时,恰逢被害人李某某驾驶其牌照为“湘******”小型轿车沿金谷路由北往南直行,王某某驾车撞上被害人李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70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87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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