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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9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S5M****号小客车,途经本市塘厦镇东深路龙林高速出口路段时,与莫某某驾驶粤S5E****号小型轿车、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此造成莫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42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莫某某、陈某某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司法机关处理,系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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