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68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路***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5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东营区郑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泰北区西门口处时,与王某乙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6.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玺 

 2020年831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