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78********,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承德市开发区**公司职员,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3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承德市双滦区中心大街诚信环岛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军
检察官助理:赵艳静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承德市双桥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委托调查函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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