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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村(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A*****号汽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晖路行驶至小龙堂桥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4.0mg/100ml。

交警在执勤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当场抓获,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鉴定意见:交通物证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宋建军

吴  雷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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