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街**栋**单元**室。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月2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29 日20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F****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萃街与开发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 8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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