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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镇**村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1.23

拘    留

日期

2020.1.22

办理案件流程

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因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弟弟家吃饭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自东向西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沿河街与勤俭路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阈值为211.1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大连池市抓获。

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破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黑龙江省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罪名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累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坦白( √ )自首(   )立功(   )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

从重

前科(   )

酌定

从轻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2个月

罚金

并罚8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大连池市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此    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明星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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