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8********,苗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贞某某**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贞某某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被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沿X**线往**镇街上方向行驶,于当日18时25分行驶至贞某某**镇X**线195KM+150M(小地名:**山)处时,与对向行驶由刘某驾驶的贵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挂擦,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无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王某某血样进行提取送检,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8mg/100ml。经贞某某公安局民警勘查、检查,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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