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19〕16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住科尔沁区**大街**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和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蒙G**银灰色东风小康C32小型货车运输液化石油气,在科尔沁区铁南永安一区铁路二小附近被科尔沁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查获,当场扣押液化气钢瓶十六个,其中四个钢瓶充满液化气。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交通运输管理所提供的材料、涉案车辆照片、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录像光盘一张、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宙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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