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78********,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号**室出租房内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E453****)从出租房出发,到福清市石竹街道清宏路“姐妹烧烤店”吃烧烤并继续喝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王约龙驾驶摩托车从烧烤店离开,沿着清宏路往石竹街道茂利电子工厂方向驾驶,途经清宏路与福融路交叉口时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约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89mg/100ml。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验,无牌两轮摩托车具有机动车的属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两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E453****)相片;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
3.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查验结论;
5. 勘验笔录:行驶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辉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电话1357368****;
2.卷宗材料2册共计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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