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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安市**镇**村**号。因本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事实,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溪潭镇越秀村沿越秀村道、省道302线往溪北洋中建公园方向行驶,行驶至濑尾桥头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8.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已发还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被告人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电话号码180********。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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