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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5********,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路**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于2019年7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大队处罚款两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7时1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E*****的小型轿车,从沪蓉高速公路京山停车区北区出发,沿沪蓉向行驶至993公里(钟祥服务区北区)处时,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钟祥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7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E*****小型轿车等物证;2.被告人人口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郝某甲、张某某、郝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 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钟某某公安局辨认笔录;6.王某某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72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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