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号,住鄂州市鄂城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G****8小型汽车从鄂州市鄂城区**路**家常菜馆出发,行驶至鄂州市中医院门前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提取血样、入库出库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江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群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鄂城区**巷**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67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