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29日因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被武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经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鄂A****7黑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街时,遇前方民警设卡盘查,遂右转靠边停车,下车后迅速向车尾方向逃离现场。民警追撵200余米后将王某甲抓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后将其送至武汉市汉阳医院约束醒酒,并抽血送检。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93.3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11月28日19时29分,被告人王某甲在其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鄂A****7号牌黑色雪铁龙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后将其送至武汉市汉阳医院约束醒酒,并抽血送检。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8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查获、抽血、讯问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睿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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