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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为**电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NEP****车辆与朋友一起在**酒吧喝酒。3 时许众人准备离开时,王某某不听劝阻,在酒吧外启动并驾驶该车行进一段距离,后在酒吧正门口处与路过的陈某某及其朋友发生口角,随后民警将其等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处理之后,双方在离开时再次爆发争吵。民警在处置中发现其有危险驾驶的嫌疑,遂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样酒精含量,结果为116.1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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