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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三亚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琼BN****号“豪天”牌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往三亚市同心家园十三期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厨彩阳光”饭店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盘查。执勤民警随后将王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豪天”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提取笔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珍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郑远逸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同心家园******房,联系电话1887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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