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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73 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沽源县九连城镇半拉山村星晨超市出发,沿S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S301省道1公里加483米路段处时,与沿S3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冀GB****/冀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

(二)证人赵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五)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六)沽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源锦

检察官助理:宫英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村**自然村**号;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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