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巷**号。因无证驾驶,2018年9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危险驾驶嫌疑,2018年9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粤DMR****”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王某乙(幼儿)、王某丙龙(幼儿),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口交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说明、前科查询证明,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辨认材料;
2、证人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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