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001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街**号附**号,现住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外包单位公寓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0时54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蓝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州加气站门前,沿国道G21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九州大厦门前道路时,被准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刑期,系前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蜀徽

2020年1月17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准东经济技术卡开发区****有限公司外包单位公寓楼***室,联系方式:186****40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