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01时08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尾数:*****)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金惠大道万城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运强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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