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226011989********,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凯里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1mg/100ml)驾驶一辆悬挂临时车牌为粤S4G****的汽车行驶到本市松山湖广东科技学院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伟驾驶的粤S3C****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损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民警到达现场将王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涉案车辆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个月十五天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俊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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