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94********,汉族,初中,外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邹平礼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1日,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F**9号小型轿车,由平利县**镇**村**组驶往**村**组方向,20时许,当车辆行驶至**交叉路口50米处时,将道路中的行人赵某某撞倒,造成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现场对驾驶人王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后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8.36mg/100ml。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作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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