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园**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古城小区路段时,被耿某某驾驶的晋C****G小型轿车追尾,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85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锁斌
检察官助理:郭凯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处所阳泉市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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