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小区**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王野”牌二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阳泉市城区泉西路北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现场查扣。2020年4月5日22时53分,民警将王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59 mg/100ml,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王野”牌二轮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晔
检察官助理:郭凯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处所阳泉市城区瑞康小区8-3-20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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