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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村**街**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330省道由东向西行至西五龙口村路口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抽取血样检测,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3±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建英

检察官助理:张聪聪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356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_;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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