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工,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4时5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村刘某某家门前,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刘某某报警,后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派出所处警民警移交至交警大队。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李建蕾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6956****)。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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