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固镇县**镇**村村民钱某甲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钱吴村出发,经南陈渡村、县道017,当其行驶至周家小学附近时被固镇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0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钱某乙、钱某甲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良
检察官助理:杨萌萌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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