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山东省乐陵市,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村**路**。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NQ****白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沿本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南侧辅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国美电器门前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2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峰
检察官助理:杜梅华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西青区**村**路**。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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