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牌照为鲁H****6的轩逸牌小型轿车,由天津市东某某**公路**桥的**村张某某暂住处驶出,沿津塘公路行驶至富安路,继续沿富安路行驶至幸福路,后沿幸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立小学门口附近时,被告人王某某因行车问题与他人发生争吵,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2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孙倩雯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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