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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队**号。2003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3时56分,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川A1****号小型轿车,沿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南屯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四队赵某某家门口将车停放,后与此处下棋的罗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罗某某报案后,到现场处警的原州区公安分局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车辆,随通知公安交警部门民警经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提取被告人血液送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东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572954****;

2.案卷材料一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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