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A****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高某甲,从始阳镇凤阳大道往荡村村方向行驶,行至天某某君力电子厂外,将车开到了路边沟内,发生车辆侧翻事故。王某某打电话联系高某乙、杨某某到现场,三人商议由杨某某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该车系由杨某某驾驶。之后,王某某离开了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查勘现场时发现疑点,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某被传唤到案。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朝松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1345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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