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3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社区**委**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海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蒙D****6)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陈路南卷村村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散材料2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手续各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