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剑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取保候审。住剑阁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晚饭时,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饮酒后持E型

驾驶证,达乘张某某,驾驶川H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乡**村向**镇方向行驶。21时03分,行至剑阁县**镇**路**号被剑阁县公安局正在巡逻的民警现场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为109mg/100ml ,并提取王某某的静脉血送检。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王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至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锦普

2019年10月31

附:

1.被告人现住剑阁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