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剑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取保候审。住剑阁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晚饭时,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饮酒后持E型
驾驶证,达乘张某某,驾驶川H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乡**村向**镇方向行驶。21时03分,行至剑阁县**镇**路**号被剑阁县公安局正在巡逻的民警现场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为109mg/100ml ,并提取王某某的静脉血送检。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王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至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锦普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剑阁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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