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79********,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屏边县,住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由屏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赶街时饮酒,12时52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弥河线屏边县**镇方向驶往屏边县县城方向,行驶至弥河线663公里200米处(屏边县**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王某某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之后侦查人员将王某某带至屏边县白河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经人体体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09.74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春奕

检察官助理:吴景生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屏边县**乡阿**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512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