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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宿舍,青岛**有限公司现场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12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8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酒精含量不高,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军

2019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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