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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庄村**组**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段。因交通肇事逃逸及准驾不符于2018年10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Q3****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薄山路行驶至天玺小区西门南侧时,撞到被害人邱某某地摊摊位上的鞋子,致鞋子受损。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4.3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邱某某,并取得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瑞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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