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69号
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室,2020年4月8日涉嫌危险驾驶罪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9号车沿未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未央路与凤城南路十字北侧时与同方向林某某驾驶的陕A****W号车及谭某某驾驶的陕V****0号车相撞,致陕A****9号车上乘客孟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王某某控制并带至医院抽血后送检,经检验王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208.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身份信息;4.证人证言;5.现场照片和抽血照片;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7.血醇检验报告;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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