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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9********,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路**号。2017年1月1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6时1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红色四轮电动车通过岳临高速公路325公里蒸湘收费站进口进入匝道分道口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蒸湘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呼气机)现场检测,其酒精检测值为236.4mg/100m1。经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10月12日,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湘迪安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4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95.16mg/100.00ml。2019年10月16日,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不起诉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报告;5.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艳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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