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6被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在淅西路口附近的饭店吃饭并饮酒,酒后王某某无证驾驶鲁DB856E小型汽车从淅西路口出发沿三桥向金河方向行驶,行至金兰湾福森致远学校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助理检察员:徐立倩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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