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经济开发区**号。2011年1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8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城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向蒙阴交警大队请求协助。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醇含量为298.7mg/100m,系醉酒驾驶。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蒙阴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醇检验鉴定意见;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三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885444****)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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