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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2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21时37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菏泽市西安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做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玉彪

检察员吴碧若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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