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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村**号,住址**。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6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威海市文某区葛家镇占家埠村,被群众举报。经检验,在送检的王某甲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9.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迟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民警查获录像、王某甲医院提取血样录像、文某区葛家镇占强水泵门口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建波

2021年1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村**号。联系电话:1327630****;

2、被告人王某甲案侦查卷宗2册、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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