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285号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镇**行政村**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租赁房,于2020年8月14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S****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某某虎头茆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柳林路西环线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95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13mg/100ml,王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娜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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