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TF2****号小型客车,在中山市**镇**酒店门口道路因挪动车位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莹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76********)。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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