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229由南向北行驶到省道229与兰陵县北二环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某事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