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关林市场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镇,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路**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22时5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北京牌小型普通车沿本市开元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长夏门街口处,其车右前部与李某某驾驶的东风小轿车左侧接触后又与尚某某驾驶的帝豪牌小轿车的右后部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应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小文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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